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緝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易緝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緝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宥頵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茵如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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