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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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232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榮順 籍設高雄市○○區○○路0號(高雄○○○○○○○○林園辦公處)
鄭家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與峰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0日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3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3,542,924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54,2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書記官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