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87號上訴人即原告 胡振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孟瑾 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30日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8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原審之先位及備位聲明,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均為新臺幣(下同)700萬元,因其訴訟利益同一,而無併計價額之必要,揆諸前開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7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書記官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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