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7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林 宜瑄
林國林玉娥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萬伍仟捌佰玖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 林宜瑄 前就讀 莊敬工 家邀同債務人 林國文 、林玉娥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5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75,608元,約定應於債務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含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60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林宜瑄自民國101年9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05,893元未還,經債權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林國文、林玉娥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程志賓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37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玉娥、林│自民國101年0│至民國102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105893│宜瑄、林國│8月01日起│1月08日止│八三│││元│文├──────┼──────┼───────┤││││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1月09日起││八三│└──┴───┴─────┴──────┴──────┴───────┘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玉娥、林│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05893│宜瑄、林國│9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