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7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71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1、2、4、5、6、7、8、9所示之罪各減刑如附表編號1、
2、4、5、6、7、8、9所示,附表編號1、8、9減得之刑,如易科罰金、易服勞役,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2、3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壹月,附表編號4、
5、6、7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1、2、
4、5、6、7、8、9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編號1、2、4、5、6、7、8、9所示之罪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2、3及附表編號4、5、6、7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就附表編號1、2、4、5、6、7、8、
9所示之罪,各減刑如附表所示,並就附表編號1、8、9所示減得之刑,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並就附表編號2、3及4、5、6、7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斯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書記官沈秀珍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