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45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8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3、4、5、6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3、4、5、6所載。附表編號2、3、4、5、6所示之罪於減得之刑後,與附表編號1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參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前所犯之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訴字第79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1年2月、5月、8月、6月確定(即附表編號2、3、4、5、6)。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2、3、4、5、6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均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編號2、3、4、5、6所示之罪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2、3、4、5、6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就附表編號2、3、4、5、6所示之罪於減得之刑後,與附表編號1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賴文玲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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