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1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129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事件(97年度聲沒字第2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淨重零點參伍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疑似甲基安非他命之白色結晶1包,經送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後淨重0.356公克),有該醫院民國96年5月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023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洪培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書記官王壹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