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婚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婚字第43號原告即反請求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吳庭芸 律師被告即反請求原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家事第二法庭進行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本件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兩造應補正下列事項:㈠甲○○應提出丁○○交付20萬元借款予甲○○及用以清償汽車貸款之證明。
㈡甲○○應說明向彰化銀行貸款10萬元之用途為何。㈢乙○○應提出丙○○匯款56萬元係為借款之證明及說明用途
;並說明玉山銀行信用貸款、中國信託銀行個人信用貸款各於109年7月11日及13日基準日之貸款餘額證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家事第一法庭法官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書記官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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