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354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宋英華 律師複代理人 葉育泓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上午10時在本院家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宜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書記官邱信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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