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家聲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284號聲請人乙○○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父母離婚者,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
姓氏為父姓或母姓,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五項第一款固定有明文,惟此須以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者為限,此觀同條項規定自明。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姓氏從母姓,僅泛稱渠父母離婚,父親於九十六年十一月死亡,父親從未盡扶養之責任,故請求改從母姓云云,惟並未提出其姓氏對渠有何不利影響之證據,是聲請人聲請變更姓氏,於法即有未合,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余來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童淑敏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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