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58號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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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58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0年度審易字第5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建明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8183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
2月25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楊惠芬書記官張懿中通譯邱立杰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劉建明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劉建明自民國98年8月1日起至99年4月13日止,受僱於蘇國雍所經營、址設新竹縣竹北市○○○路○○○○號之冠玨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冠玨公司),擔任該店之業務員,負責向各店家送貨及收取貨款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因在外積欠債務,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利用職務上載運冠玨公司貨物及收取貨款之機會,接續自99年3月
1日起至同年4月13日止,在如附表一所示之地點,向如附表一所示之店家,收取如附表一所示之貨款後,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予以侵占入己;並於上開期間,將其業務上所持有如附表二所示之貨品,販售予不知名之店家,合計得款37180元,亦全數據為己有,所得均作為清償個人債務之用。嗣因冠玨公司清查倉庫內之貨品並核對帳冊,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辯護人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刑事第九庭書記官張懿中
法官楊惠芬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張懿中附表一:(元:新臺幣)┌──┬─────┬──────────────┬────┐│編號│店家名稱│店家地址│貨款金額│├──┼─────┼──────────────┼────┤│1.│Miho東南店│新竹市○○街○○○號│10000元│├──┼─────┼──────────────┼────┤│2.│董先生餐車│新竹縣○○鄉○○路○○巷○號│9250元│├──┼─────┼──────────────┼────┤│3.│興隆美而美│新竹縣○○鄉○○路│25000元│├──┼─────┼──────────────┼────┤│4.│中壢大崙│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16590元│├──┼─────┼──────────────┼────┤│5.│美美餐車│新竹縣○○鄉○○路○○○號旁│18380元│├──┼─────┼──────────────┼────┤│6.│康莊│新竹縣○○鄉○○街○○號│6700元│├──┼─────┼──────────────┼────┤│7.│ 上林美好美 │桃園縣楊梅市○○路○○○號│5435元│││藍大姐的店│││├──┼─────┼──────────────┼────┤│8.│上林美好美│新竹市○○路○○○號│1060元│││食品店│││├──┼─────┼──────────────┼────┤│9.│劉姐姐│新竹縣竹北市○○○路○○○號1│1340元││││樓││├──┼─────┼──────────────┼────┤│10.│客家莊│新竹縣竹北市○○路○○○號│2560元│├──┼─────┼──────────────┼────┤│11.│Miho新庄店│新竹縣○○鄉○○○○○路○○號│1840元│├──┴─────┴──────────────┴────┤│合計98155元│└────────────────────────────┘附表二:(元:新臺幣)┌──┬──────┬────┬───┬────┐│編號│貨品名稱│數量│單價│金額│├──┼──────┼────┼───┼────┤│1.│特級砂糖│200公斤│30元│6000元│├──┼──────┼────┼───┼────┤│2.│遠洋鮪魚│3箱│760元│2280元│├──┼──────┼────┼───┼────┤│3.│福汎花生醬│6罐│360元│2160元│├──┼──────┼────┼───┼────┤│4.│福汎巧克力醬│6罐│400元│2400元│├──┼──────┼────┼───┼────┤│5.│牛寶甜玉米粒│2箱│390元│780元│├──┼──────┼────┼───┼────┤│6.│安佳起司片│12包│290元│3480元│├──┼──────┼────┼───┼────┤│7.│蓓格起司片│48包│260元│12480元│├──┼──────┼────┼───┼────┤│8.│特級蔥抓餅│14包│80元│1120元│├──┼──────┼────┼───┼────┤│9.│卡啦(辣味)│12包│165元│1980元│├──┼──────┼────┼───┼────┤│10.│三明治展示籃│4個│400元│1600元│├──┼──────┼────┼───┼────┤│11.│沙拉油空桶│29桶│100元│2900元│├──┴──────┴────┴───┴────┤│合計37180元│└───────────────────────┘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