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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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62號原告 許育慈 原名 許瑋珈 .
許育婷 許瑜珊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余忠益 律師被告松生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漢琮 被告 許辯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台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共同被告住所地分別在苗栗縣及新北市而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而本件侵權行為地依起訴書記載係台南縣○○鄉○○里縣道176線0.4公里處,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第20條但書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台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黎文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書記官呂烱昆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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