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訴字第9號原告 吳宇龍 被告臺南應用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 陳鴻助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 律師
王盛鐸 律師 鄭植元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僅繳納新台幣(下同)500元之裁判費,嗣被告聲明異議,依法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07,03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9,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以裁定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兩造收受本裁定後,仍可再積極商談和解事宜,以終局解決紛爭,若兩造能和解而無庸訴訟,可由「原告」向本院具狀撤回本件,或由原告不補繳裁判費而由本院裁定駁回訴訟,以節省兩造之勞力、時間、費用。惟倘仍無法和解而欲續行訴訟,請原告遵期繳納上述裁判費,附此敘明。】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書記官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