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5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文養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文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黃文養前因犯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確定,於民國96年11月13日入監執行。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 黃文養業 經法務部於101年5月4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9335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
104年6月12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0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4年2月2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上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書記官楊憶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