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73號聲請人即被告之母 林玉蔘 被告 劉智驊
現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即被告之母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
101年度訴字第19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查被告雖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3日裁定收押,然其因另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基簡字第178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已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受前開徒刑之執行,刑期起算日期為
101年4月27日,復經本院於101年5月8日裁定撤銷羈押在案,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執丁字第645號執行指揮書、上開本院裁定各1件在卷可稽,現被告既非羈押中之人犯,自無從具保停止羈押,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
法官高偉文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書記官陳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