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易字第39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審交易字第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交易字第39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秀珠
蔡雅珊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靖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