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8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8822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務人 李彥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玖佰肆拾貳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貳佰壹拾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