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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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70號原告鴻運通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應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建昌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書記官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