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154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七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林芬朠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光儀 、 李傳智 、 李佳珍 、 李佳珊 、 李佳珉 、 李佳玲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李光儀、李傳智、李佳珍、李佳珊、李佳珉、李佳玲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
二、請提出所有權人李光儀、李傳智、李佳珍、李佳珊、李佳珉、李佳玲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其建物座落於「臺北市○○區○○街00號5樓之1」,且需有其完整身分證字號。
三、請 陳明 對相對人請求繳納管理費之依據為何?(如管委會規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請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
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