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666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斗六分院法定代理人 趙文元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忠盛 、 鄭晏茹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即 鄭朝宇 之繼承人鄭忠盛、鄭晏茹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業已聲請拋棄繼承,並經本院家事法庭105年度繼字第808號准予備查在案。是以債權人之請求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