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5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5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1567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黃貞瑋 債務人 潘文雁潘玉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⑴新臺幣肆萬陸仟叁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遲利息,⑵新臺幣壹萬柒仟柒佰貳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書記官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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