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72號原告 劉居財 訴訟代理人 曾科誠
蔡玉愛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董雅芳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0,
00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4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書記官徐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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