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1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100號附民原告 薛素蓮 附民被告 謝昌明 上列原告因被告恐嚇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恐嚇案件,業經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423號判決無罪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即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鄭瓊琳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