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破字第88號聲請人衡倫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徵裁判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並未於聲請狀載明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為何,使本院無法核定其標的之金額(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並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所定費率補繳聲請費,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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