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監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選定禁治產人監護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監字第250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禁治產人之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禁治產人甲○○○(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監護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禁治產人甲○○○負擔。
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書記官陳俐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