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附民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72號原告 歐玉媛 被告 張正賢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2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翊哲
法官蔡鎮宇法官翁儀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桑子樑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