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字第19號上訴人 林裕展
王懷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禾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依上訴聲明載為新台幣參仟肆佰玖拾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拾柒萬玖仟肆佰柒拾貳元,上訴人全未依法繳納,現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認為上訴不合法而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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