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5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5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5102號債權人宏裕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仕朋 債務人 林仁河 債務人 蘇俊哲 即久程土木包工業
一、㈠債務人林仁河、蘇俊哲即久程土木包工業應向債權人給付新
台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如上列債務人中任一人為一部或全部給付,其餘債務人在其給付範圍內免負給付責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㈡債務人林仁河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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