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5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5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5100號債權人 吳法頤 債務人 薛江陣 債務人 薛江直 債務人 薛黃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薛江陣、薛江直、薛黃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請求利率(請求之利息部分法定利率上限為年息百分之二十,就超過部分無請求權,若依借據所載超過法定利率上限部分無請求權,且利息、遲延利息之請求合計不得超過年息百分之二十)。
二、債務人薛江陣、薛江直、薛黃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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