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15號原告 林雅莉 訴訟代理人 張崇哲 律師複代理人 張仕融 律師
楊佳勳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清元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雖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請求新台幣4,284,791元,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後,原告擴張聲明為新台幣7,867,804元,就擴張增加請求新台幣3,583,013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6,5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擴張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
書記官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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