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7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76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議富選任辯護人劉雅榛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35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議富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拾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游議富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逃亡可能,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對被告自民國101年7月19日起裁定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本院審酌被告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罪,嫌疑重大,而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參以被告所涉犯行業經本院於101年9月28日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被告面臨重責加身,客觀上增加其畏罪逃亡之動機,而有相當之理由可信被告有逃亡以規避刑責之可能性。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社會秩序之公共利益及被告之人身自由等因素,認對被告為具保或限制住居等較輕微之手段,尚不足以擔保其日後審判及執行之順利進行,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均仍存在,應自101年10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美玲
法官林德鑫法官鍾貴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蔡秋明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