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34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國祥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國祥因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陳國祥前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因犯加重竊盜罪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卷附上開判決書各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鐵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附表:100年度聲字第4341號│├───────┬───────────┬───────────┤│編號│一│二│├───────┼───────────┼───────────┤│罪名│加重竊盜罪│加重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拾月│├───────┼───────────┼───────────┤│所犯法條│修正前刑法第321條第2款│修正前刑法第321條第2││││款、第3款│├───────┼───────────┼───────────┤│犯罪日期│99年3月14日│99年5月21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100年度偵字第6290號│100年度偵字第10143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易字第356號│100年度審易字第932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6月8日│100年8月25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易字第356號│100年度審易字第932號││決├────┼───────────┼───────────┤││確定日期│100年7月4日│100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