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養聲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養聲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養聲字第33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陳冠潾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吳宇澤 法定代理人 呂雨芠 關係人 吳國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民法第1079條第1項、第107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法院為審酌子女之最佳利益,得徵詢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請其進行訪視或調查,並提出報告及建議。第106條及第108條之規定,於收養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106條第1項、第11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下同)111年10月27日結婚,被收養人為未滿7歲之未成年人,經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與收養人訂立收養契約,爰依民法第107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認可收養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之主張,雖據提出戶籍謄本、健康檢查紀錄、收養契
約書、未成年人出養同意書、存摺影本等為證,並經收養人、被收養人及法定代理人到院 陳明 同意本件收出養,至於被收養人之生父則於承辦人員連繫開庭時間時,表達不可能會同意收養,她們已經破壞我婚姻了,為什麼我小孩還要給他,我也不會去法院,你們都是局外人,你們不會懂,他已經破壞我的婚姻讓我婚姻失敗等語,有本院112年5月26日調查筆錄、本院112年5月26日公務電話紀錄等在卷可參。㈡經本院依職權函請臺南市童心園社會福利關懷協會就收養人
、被收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進行訪視調查,就收養人現況、婚姻狀況之部分略以:收養人與法定代理人交往不久後即懷孕,法定代理人原無意願再次進入婚姻,但認為對收養人並不公平,才決定結婚,收養人現與其父母、弟弟同住台南市東區,法定代理人則考量被收養人就學與生活之穩定性,暫無意願與計劃搬遷與收養人同住,待被收養人上國小時,再討論是否搬遷至市區學校就讀,目前收養人休假期間會到法定代理人家中同住,評估每周約有1至2天之時間同住;法定代理人至今有三段婚姻,第一段婚姻育有一女、第二段婚姻育有被收養人,此段婚姻育有一女。綜合評估雖認為收養人自與法定代理人交往之際便與被收養人有正向互動,共同負擔教養責任,由收養人收養被收養人應無不妥適之處等語,有該會112年4月6日南市童心園(養聲)字第11222036號函、收養事件訪視調查報告在卷可參。
四、本院審酌全部卷證資料,考量收養人與法定代理人結婚前交往期間不久(111年1月26日法定代理人離婚後),婚後婚齡仍短,彼此關係尚在磨合期,惟收養人、被收養人與法定代理人未實際共同生活,收養人對被收養人之生活照顧、教養經驗均有未足,收養之適切性有待觀察,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需時間建立實質親子依附關係,而非僅因結婚而匆促辦理收養,參以收養人於本院審理時所述,無論收養是否成立,照顧被收養人之狀況不會改變等情,可知無論收養關係是否成立,被收養人由法定代理人擔任主要照顧者之情況不會變動。本院認為應再給予收養人、被收養人及法定代理人三方適度調整期,現實面對伴侶、親子、親職等議題,期能以穩固夫妻與親子感情作為基礎,陪伴被收養人身心發展,方符合被收養人最佳利益。是而,本件收養無迫切性,且未符合被收養人最佳利益,應予駁回。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六、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玲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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