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410號原告 楊貴媚 訴訟代理人 黃智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秀梅 間返還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
書記官劉佩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