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0634號債權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債權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唐苡家唐吉億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債權人於訴訟標的金額、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額、請求之原因及事實欄均載明請求金額為新臺幣112,526元,然附表下卻手寫修改總金額為新臺幣139,600元,前後顯有不符,故請查明正確之請求金額為何?並請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共12份。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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