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8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8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858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宗庭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宗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宗庭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8年11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85915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陳宗庭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月確定,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50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一月確定;又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2罪)、四月、一年一月、一年確定,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365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二月確定;復因犯詐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侵占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三月、二月、四月、六月確定,並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26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於104年9月13日入監接續執行前開罪刑,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其刑滿終結日期原為110年2月12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90日後,刑期終結日為109年11月14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11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859150號函核准假釋出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恬安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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