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8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8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80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陳弘斌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聲沒字第5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弘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陳弘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聲請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具保人即被告陳弘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聲請人指定,出具保證金10,000元後,經聲請人將被告釋放在案。嗣聲請人依被告之住所、居所,傳喚、通知被告於民國103年4月28日上午10時到案接受執行。詎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聲請人拘提及囑託拘提被告無著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561號刑事判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現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4紙、通知2紙、拘票暨報告書1份、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6月5日士檢朝執戊103執助604字第19444號函1紙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103年5月27日北市警士分刑字第00000000000號函、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各1紙在卷可稽。茲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完畢,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謝梨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上逸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