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33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13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上訴字第1330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昭容 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 黃教倫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61號,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609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鄭昭容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合計新台幣壹萬陸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事實
一、鄭昭容前於民國98年間因毒品案件,經原審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下同)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嗣送監併予執行上開兩罪,於98年9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出獄。詎仍不知警惕,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販賣,竟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或與某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聯絡,而分別為下列之販賣第二級毒品行為:
㈠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 劉振昌 部分:
⒈鄭昭容經劉振昌向其表示有意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後,遂自不詳來源取得甲基安非他命,再由劉振昌以其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鄭昭容所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確認有毒品後,鄭昭容於100年5月中旬某日15時許,至臺北市○○區○○路1段64號1樓劉振昌店內,以新台幣1,500元之價格,販售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重量約0.5公克)給劉振昌而完成交易。
⒉鄭昭容經劉振昌向其表示有意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後,遂自不詳來源取得甲基安非他命,再由劉振昌以其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鄭昭容所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確認有毒品後,鄭昭容於100年7月10日前某日15時許,至劉振昌上址店內,以1,500元之價格,販售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重量約0.5公克)給劉振昌而完成交易。
⒊鄭昭容經劉振昌向其表示有意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後,遂自不詳來源取得甲基安非他命,再由劉振昌以其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鄭昭容所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確認有毒品後,鄭昭容於100年7月22日15時許,至劉振昌上址店內,以1,500元之價格,販售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重量約0.5公克)給劉振昌而完成交易。
㈡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 張瀚元 部分:
鄭昭容經張瀚元向其表示有意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遂自不詳來源取得甲基安非他命,再由張瀚元於100年7月1日22時18分以其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鄭昭容所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確認可以往訪鄭昭容後,張瀚元隨即前往新北市○○區○○路7-11便利超商,並於同年月2日凌晨1時5分許以其所持用之上開門號行動電話撥打鄭昭容前開門號之行動電話告知其已到上開超商,鄭昭容乃委請與其有販賣第二級毒品犯意聯絡之某姓名年籍不詳成年男子下樓將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重量約0.5公克)交付張瀚元,張瀚元並交付2,000元現金給該男子而完成交易。
㈢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 呂家勝 部分:
⒈呂家勝於100年6月29日17時29分以其所持有之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撥打鄭昭容所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相約見面後,呂家勝向鄭昭容表示欲購買2,000元甲基安非他命,鄭昭容遂自不詳來源取得甲基安非他命後,兩人再相約於同日稍晚某時在新北市新店區耕莘醫院附近,鄭昭容將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重量約0.5公克)交付呂家勝,呂家勝則於數日後在上開醫院附近將2,000元交付鄭昭容而完成交易。⒉鄭昭容於100年7月22日18時許,在新北市新店區耕莘醫院
近,以2,000元價格,販售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重量約0.5公克。起訴書誤載為0.2公克,此部分業經檢察官於原審當庭更正)給呂家勝而完成交易。
㈣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 張鴻裕 部分:
⒈張鴻裕於100年5月14日5時29分以其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未扣案)撥打鄭昭容所持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相約見面後,張鴻裕隨即前往新北市○○區○○路樂華夜市附近,並於同日5時39分以其所持用之上開門號行動電話撥打鄭昭容前開門號之行動電話告知其已抵上址,鄭昭容乃於同日稍晚在上址以1,500元之價格,販售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重量約0.4、0.5公克)給張鴻裕而完成交易。
⒉張鴻裕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鄭昭容所持有之00
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0年5月15日15時23分通聯相約見面後,張鴻裕於同日18時39分以其所持用之上開門號行動電話撥打鄭昭容前開門號之行動電話告知其已抵達,鄭昭容乃於同日稍晚在新北市○○區○○路以1,500元之價格,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重量約0.4、0.5公克)販賣給張鴻裕而完成交易。
⒊張鴻裕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鄭昭容所持有之00
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0年5月23日20時59分通聯相約見面後,於同日21時48分後某時分,兩人於前開樂華夜市見面後,約定由張鴻裕向鄭昭容購買1,500元甲基安非他命,張鴻裕並先將1,500元交付鄭昭容,嗣於同日23時至24時許間某時分,鄭昭容於其新北市○○區○○街○○巷○○號住處,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重量約0.4、0.5公克)交付張鴻裕而完成交易。
⒋張鴻裕於100年6月29日9時35分許以其所持用之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撥打鄭昭容所持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相約見面後,張鴻裕隨即前往新北市○○區○○街○○巷○○號鄭昭容住處,並於同日10時許以其所持用之上開門號行動電話撥打鄭昭容前開門號之行動電話告知其已抵上址,鄭昭容乃在上址以1,500元之價格,販售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重量約0.4、0.5公克)給張鴻裕而完成交易。
二、嗣於100年7月27日11時10分許,為警持搜索票在新北市○○區○○街○○巷○○號2樓鄭昭容住處查獲,當場扣得鄭昭容所有供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所用之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SIM卡)1支等物,而循線查悉上情。
三、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甲、程序力面: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蓋現行法之檢察官仍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限,其應踐行之程序又多有保障被告或被害人之規定,證人、鑑定人於偵查中亦均須具結,就刑事訴訟而言,其司法屬性甚高;而檢察官於偵查程序取得之供述證據,其過程復尚能遵守法令之規定,是其訊問時之外部情況,積極上具有某程度之可信性,除消極上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均得為證據。故主張其為不可信積極存在之一方,自應就此欠缺可信性外部保障之情形負舉證責任。查檢察官訊問筆錄,均係證人劉振昌、張瀚元、呂家勝、張鴻裕在檢察官面前依法具結之證述筆錄,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規定,原則上均已有證據能力,且各該筆錄記載之正確性均經證人劉振昌、張瀚元、呂家勝、張鴻裕確認,被告及其辯護人復未能指出上開檢察官訊問筆錄有何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以供本院調查審認,其空言指摘無證據能力云云,自不足採信。又劉振昌、張瀚元、呂家勝、張鴻裕均經以證人身份於原審審判時到庭接受當事人之交互詰問,已充分保障被告訴訟上之防禦權(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82號解釋意旨參照),證人劉振昌、張瀚元、呂家勝、張鴻裕前開之檢察官訊問筆錄自得為證據,具有證據能力。
乙、實體方面: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鄭昭容固坦承有於前揭犯罪事實欄所載時間,分別與劉振昌、張瀚元、呂家勝、張鴻裕以上開門號之行動電話通話,惟矢口否認有何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並辯稱:伊沒有賣毒品給劉振昌、張瀚元、呂家勝、張鴻裕,伊跟劉振昌通電話是為了買牛肉及星辰遊戲的事情,他有拜託過我幫他拿安非他命沒錯,但伊從來沒有答應他,也沒有從他手上拿過錢;跟張瀚元通電話是因為張瀚元要跟我借錢;至於跟呂家勝間應該是在星辰裡面有星幣的往來;跟張鴻裕通電話則是為了張鴻裕女友及其他私人的事情等語。被告之選任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監聽譯文之內容並無買賣價金及買賣標的物之約定,至多僅有被告與劉振昌等相約見面之情節,自其形式觀之,與販賣毒品並無任何關連性,卷附之監聽譯文並不能佐證被告販賣毒品已進入著手階段,遑論販賣毒品是否已達既遂階段,自難認為係適格之補強證據。又被告有施用安非他命之習慣,在被告住處查獲40包安非他命,並無違背常情之處,被告所供為防範查緝而一次購買較多之毒品,事理上亦非無可能等語。然查:
㈠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劉振昌部分:
證人劉振昌於原審審理時證稱:(認識在庭之被告鄭昭容?)認識;(如何認識?)他是我店裡的客人;(何時認識被告?)距現在認識1年半左右;(你平常如何稱呼在庭之被告?)我都叫他嫂子;(有無跟在庭的被告買過任何東西?)我有委託他幫我買安非他命;(買過幾次?)2、3次吧;(何時?)日期忘記了,就是在100年6、7月份;(你剛剛所說的你有委託他幫你買安非他命,你所指委託是何意?)我請他幫我買;(你所謂委託的意思跟我向他買的意思是否一樣?)沒有;(你可否清楚分辨你所謂的委託跟我向他買兩者的意思?)可以;(你在警察局所稱的有交錢給鄭昭容的各次情況都確實是你所陳述且確實有這件事情發生?)是;(提示偵字卷第99頁,你稱係向綽號「嫂子」之女子【年約50幾歲】購得。我曾向其購買安非他命毒品3次,分別⑴於100年5月中旬約15時許,在我店裡【臺北市○○區○○路l段64號l樓】以1,500元向其購得安非他命毒品1小包【約重
0.5公克】。⑵於100年7月上旬約15時許,在我店裡以1,500元向其購得安非他命毒品1小包【約重0.5公克】。⑶於100年7月22日15時許,在我店裡以1,500元向其購得安非他命毒品1小包【約重0.5公克】,你當時有無這樣說?)他問我說有無跟嫂子拿安非他命,每次拿多少,給他多少錢,我說有啊,我差不多拿多少、給他多少錢,但我沒有說請他幫我去買安非他命,因為我在店裡很忙;(所以你當時確實有告訴警察此段的筆錄內容?)有;(你當時所說的是否實在?)這樣差很多,這個變成是我跟嫂子購買;(所以你的意思為何?)警察只有問有無拿錢給他,他有無將東西交給你,我說有啊,我請他幫我拿東西,我是不是錢要交給他;(提示偵字卷第155頁,你稱在端午節前,大約在100年5月中旬約下午3時許,「嫂子」來店裡面,我以1,500元向其購得安非他命毒品1小包,約重0.5公克,你當時有無這樣跟檢察官說?)那時說什麼,說真的我忘了,但是筆錄既然有這樣打,我應該有這樣說;(你當時所言是否實在?)是實在,可是沒有完全;(你所謂的沒有完全是何意?)是指我當時說的沒有完全;(你所謂當時說的沒有完全是指何部分?)當時我知道嫂子他也有在用安非他命,我就請他幫我去拿安非他命,他也拒絕了很多次,他跟我說我賺這種辛苦錢為何要去吃這種東西,是我一直煩他、一直拜託他,叫他幫我拿安非他命;(提示偵字卷第155頁,你稱是,我記得是7月10日之前,你當時有無這樣說?)當時我說了什麼我不記得了,筆錄如果這樣記,就應該有這樣講;(當時所述是否實在?)我都是簡短回答,我是回去問人家說這有什麼差嗎,人家說這意思差很多,人家說要我把事實全部講出來;(提示偵字卷第155頁,檢察官問你100年7月22日15時許,你向被告購買毒品之事,你稱是,你當時有無這樣說?)有;(你當時所述是否實在?)其實這3次都是我請他幫我拿安非他命;(你的學歷?)高中肄業;(就你的認知,施用與賣毒品哪個比較重?)賣毒品;(你剛剛說你一直去煩被告幫你買毒品,有無因此與被告結怨?)沒有;(你跟被告從大概1年半認識以來,有無因為任何事情而不高興、不愉快、互相嗆聲等等之類?)有吵過架,但不至於有怨恨,有小事吵一架而已;(你剛剛說你在100年7月27日製作筆錄完畢,回去之後問人家,人家才跟你說這樣差很多,他是如何告訴你這樣差很多?)因為我被抓了以後,人家一定會問我,為何會被抓,我又說了什麼,我就說對啊,我把錢拿給嫂子他東西拿給我,我請他幫我拿安非他命,我朋友就跟我說你這樣意思差很多;(你在去年5、6、7月間所施用的安非他命,除了從被告那邊拿到,有無其他來源?)沒有;你在警詢及偵訊中提到3次跟被告購買毒品,不管是你跟他買或者你請他幫你買,被告把毒品交給你,以及你拿錢給被告的地點都是在你店裡?)對;(為何交易地點要在你店裡?)因為我店裡在忙,我走不開;(你有無用你的0000000000電話打給被告,0000000000請他幫你購買毒品?)真的忘了;(提示偵字卷第99頁,你稱我係以我自己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打給綽號「嫂子」持用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聯繫後,她就趁我店下午休息時間到我店裡一手交錢、一手交毒品,你有無這樣講?)有,可是是我問他拿到沒有,我叫他趕快過來,因為我在下午3、4點比較有空,所以我當然是選有空的時間叫他趕快拿過來;(你是如何請被告幫你買毒品?)他每天都會來我店裡吃東西,我就會煩他;(你這3次跟被告拿安非他命,你都是如何跟被告講的?)我會先問被告有沒有要去拿安非他命,他去店裡吃東西,沒有客人我就會問他最近有沒有要去拿安,他通常不太理我,我就一直煩他、一直問他,他如果說有的話,我就會請他順便幫我拿;(你跟被告拿安非他命的用語是:我要跟你買安非他命或是你可不可以幫我買安非他命?)我是用台語講的,就是你可不可以幫我拿東西嗎;(這3次裡面有無是你問他可不可以幫我拿東西之後,他馬上拿安非他命給你?)沒有;(這3次中,你請被告幫你拿東西,每次都是過多久才拿給你?)不一定,最慢有2、3天,最快當天,但是時間會比較晚;(被告3次交給你的安非他命毒品都是0.5公克包裝的?)對啦,其實安非他命的重量我不是很有概念,3次都是請他拿1,500;(你3次錢都交給他了嗎?)他安非他命拿來,我錢就交給他;(你於100年7月27日經警方搜索,你在警詢時供稱100年7月23日是最近一次施用安非他命,所述是否實在?)有,我那時可能是聽錯了,最後一次吸食不是那個時候,好像是26號晚上;(不管是7月23號或是7月26日你所吸食的安非他命來源為何?)我請被告幫我拿的;(你後來驗尿是陽性反應?)是;(你是否知道被告交給你的安非他命如何來的?)他是跟人家拿的;(你有無看到?)我沒有看到,但如果是她自己的,他就直接交給我就好,我何必還要等;(被告也有可能身上沒帶毒品,為何不是直接交給你,你就認為是他跟人家拿的?)他那時候有說要介紹藥頭給我認識,但我不想認識這麼多人,我想愈少人知道愈好;(你說這3次毒品的來源都是被告跟人家拿的,是否知道被告用多少錢跟人家拿的?)不清楚;(你在100年7月27日製作警詢或檢察官訊問筆錄時,你能否清楚分辨「我向他人買毒品」與「我請別人幫我買毒品」兩者的差別?)不清楚;(你何時才清楚的?)是我出事以後我問自己的朋友;(你是否認識張瀚元?)不認識,是這次出事以後因為關在一起所以才認識;(是否認識呂家勝?)不認識;(是否認識張鴻裕?)不認識等語(見原審101年1月13日審判筆錄,原審卷第124頁背面至第134頁),而證人劉振昌於100年7月27日經警查獲後採尿送驗結果,確含有「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尿液檢體委驗單、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稽(2305號偵卷第19頁、第32頁)。由證人劉振昌上開證述可知,被告確實分別於100年5月中旬某日15時許、100年7月10日前某日15時許、100年7月22日15時許,在臺北市○○區○○路1段64號1樓,各將1,500元現金交付被告,被告並當場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小包(重量0.5公克)交付劉振昌之事實。至證人劉振昌證另稱:係請被告「幫 伊拿 」云云,與其在檢察官訊問時證稱係向被告「購得毒品」等語,在語意上有所出入。然證人劉振昌既自承伊當時均係向被告稱「你可不可以幫我拿東西」等語,證人劉振昌若非刻意誣攀被告入罪(販毒罪),於檢察官訊問時當本於其與被告間之實際交涉情形予以交代上情即可,當無在檢察官訊問時證稱係向被告購買毒品之理,是證人劉振昌於原審審理時所證係請被告幫伊拿毒品等情,應屬迴護被告之詞,要難採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㈡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張瀚元部分:
⒈證人張瀚元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何時認識被告?)蠻久了
,大概2、3年;(你如何稱呼被告?)大姐;(有無曾經跟被告購買過任何物品?)有;(購買過什麼物品?)遊戲的儲值卡,我拿不到毒品(安非他命)的時候,會請大姐幫我問一下,我知道大姐有認識的人;(你所說你拿不到毒品的時候,會請大姐幫你問一下,100年7月份有無發生此種狀況?)有,很多次,但我不記得有幾次;(請敘述請大姐幫你拿毒品的情形?)我要買安非他命的時候,就會到網咖找藥頭,有時候找不到,就會打電話找認識的人,看能不能幫忙,我知道大姐之前有,我就請大姐幫我問一下,電話中我跟大姐說,就請大姐幫我問,因為我找不到,請大姐幫我找,有沒有可以買的人;(你請大姐幫你問的情況,最後都有找到可以賣給你的人?)有的時候有,有的時候沒有,不一定;(被告幫你問,找到可以賣你的人,你如何去拿?)我騎車去拿,把毒品交給我的人我不認識;(你如何知道要去找哪個人拿?)已經有約好了,大姐有跟我講那個誰在哪邊,叫我直接去找他,有說在什麼路口,有時候在什麼便利商店;(你有無曾經從被告手上拿到安非他命?)應該有過,可是我也不知道是誰的,反正我只要有,我拿了就走,我也沒有管那麼多;(你從被告手上拿到安非他命的時候,對價是交給誰?)交給被告;(提示100年7月2日凌晨1時5分59秒及1時18分22秒通話譯文,這兩通通話是你跟誰的通話?)跟被告;(通話內容為何?)見面吧,因為我們有在玩線上遊戲,我們是要見面拿錢給被告,我也忘記了;(提示偵字卷第159頁,你稱應該是我拜託大姐幫我拿安非他命,我跟他拿2,000元,重約0.5公克,我們約在三民路的7-11便利商店附近,「大姐」家就住附近,你當時有無這樣說?)有,我記得了,那天是我請大姐幫我問安非他命,因為當天找不到人買安非他命;(7月2號凌晨1點18分之後在三民路的超商附近,你有從被告手上拿到安非他命?)沒有,那是他叫朋友拿給我的;(當天你有交付2,000元?)有;(交給誰?)交給拿安非他命給我的人;(那個人你是否認識?)不認識;(你怎麼知道要交2,000元?)我本來就要買2,000元;(那個人如何知道要拿2,000元的量給你?)他有準備吧,買毒品就是給1,000、2,000,不會有零頭,他有準備就拿給我;(當天的約定地點是誰告訴你要去那裡?)應該是被告跟我講的;(你當天買的安非他命回去,有無施用?)有;(施用的感覺跟你以前所施用的安非他命有無一樣?)應該是安非他命沒錯,但我不知道有沒有不一樣;(提示100年7月2日1點5分59秒通話譯文,你這通譯文裡面,你說我在7-11超商,鄭昭容說我叫一個人下去拿,我不用帶什麼去給你嗎,鄭昭容要叫一個人下來跟你拿什麼東西?)應該是我跟他拿星幣,拿錢給他吧,可是這是另外一件事情,跟買安非他命的是不同事情;(被告說我不用帶什麼去給你嗎,這句話是何意?)我不記得了,應該是要拿吃的給我;(提示100年7月2日1點18分22秒通話譯文,被告有跟你說接到了,這句話是何意?)我不記得;(這句話跟前一通被告要叫一個人下來跟你拿什麼的東西有關?)我不知道這是什麼意思,我不記得當天我講了什麼;(你後來又問被告說,你有拿到了嗎?)那是錢,我跟他買星幣的錢;(你的意思是否是前一通被告叫一個人來跟你拿東西是指買星幣的錢?)是;(既然沒有提到安非他命,為何檢察官在偵查中問你兩通譯文是在說什麼的時候,你會回答說應該是我拜託大姐幫我拿安非他命?)因為那天我有請大姐幫我買安非他命,但大姐那天有請那個人來,我跟那個人拿的,那天我沒有跟大姐碰到面;(這兩通譯文中,有無哪個地方代表安非他命的代號?)沒有;(這兩通譯文中,有無哪個地方代表2,000元?)沒有;(你為何自己找不到安非他命的時候,會請被告幫你找?)因為我知道被告有在用,因為我們在玩遊戲,知道他有在用;(你請被告幫你找,與你一般跟其他藥頭買的安非他命,價格上有無差別?)不會差太多,因為有一個大概的價錢,我們有用的人,看就知道多少,太貴的話我也不會買;(你跟被告之間,今天之前有無發生任何不快?)沒有;(你剛才講說,電話裡面沒有提到毒品的代號,你請被告幫你去找安非他命,一定要有對話,這個對話發生在什麼時候?)應該是7月2號當天;(你現在確定7月2號有跟被告見面?)應該有;(你確定你們是面對面談的?)應該是,否則如果是用電話的話就會有錄到;(你是否知道被告有在賣安非他命?)我不是很確定這種事情,但是我知道他有方法可以問,他認識的朋友比較多;(你的藥頭有幾個?)沒有很固定的,還有另外1、2個;(他們兩個是否也是跟被告一樣,由你透過他們兩個幫忙購買毒品?)我跟他們拿,他們身上就有東西,這沒有一定,因為有時候他們身上也可能沒有,他們會幫我問,我沒有去管到底誰是藥頭,或是誰真正在賣,我不會在意,我只想拿到就趕快回家;(提示偵字卷第159頁,你剛剛稱100年7月2日凌晨1點5分以及凌晨1點18分的通話,與你請被告幫忙購買安非他命無關,既然如此,你為何在檢察官問你這兩通電話通話內容為何時,你會說應該是我拜託大姐幫我拿安非他命,我跟他拿2,000元,重約
0.5公克,我們約在三民路的7-11便利商店附近,大姐家就住附近?)我那天就是要去買安非他命,但是我不知道他問的是電話紀錄內容,電話紀錄內容並沒有提到安非他命;(檢察官當時不是已經拿電話譯文給你看了嗎,問你為何會說你不知道他問的是電話紀錄內容?)我不知道,那天我就是要拿買星幣的錢交給被告,然後也要拿安非他命,確實我就是買到安非他命;(在7月2號凌晨1點18分完成通話後,你何時到三民路的便利商店附近跟那一位被告指示與你碰面的人碰面?)大概幾10分鐘,我有等了一下;(跟你碰面的那個人是男生或是女生?)男的;(大概幾歲?)比我大一點,大概40幾歲;(照你剛剛所講,你是在當天稍早跟被告講請他幫忙購買安非他命,後來你是在7月2號凌晨就拿到安非他命?)對;(交付毒品時已經是凌晨1、2點,你剛剛說應該是當天跟被告碰面的時候,當面跟被告說請他幫忙購買安非他命,你跟被告碰面的時候,你確定也是在7月2號?)應該是在7月1號晚上;(你跟被告碰面的地點為何?)我不確定,因為我們常碰面,我不記得了;(你在7月1號晚上跟被告碰面的時候,你請被告幫你購買安非他命,請你儘可能的還原你跟被告講話的過程?)就是說大姐,你那邊有人可以問嗎,幫我問問看,我現在拿不到,他就回答我說他要問問看;(為何被告會知道你要的就是安非他命?)他就是知道;(為何被告就是知道?)因為我之前也有請被告幫我問過;(你之前請被告幫你問,也是用這種曖昧不明的方法請被告幫你問?)對,但我不認識這是曖昧不明,我認為很清楚,因為我不可能請他幫我買牙刷、洗衣粉;(你跟被告這樣對話的默契大約有多久了?)不知道,就是後來幾個月,大概從現在算起一年前,也就是我開始請他幫我買安非他命的時候;(你是否知道被告交給你的安非他命來源為何?)我不知道;(所以被告交給你的安非他命,有可能別人的,也有可能是被告的?)對,當然;(7月1號晚上,你請被告幫你問安非他命的時候,你有無跟被告提到你要購買多少重量或者你要花多少錢購買安非他命?)應該有,我差不多就是買這個量,我也不確定我到底有無跟被告講;(你剛剛說方才提示給你看的那兩通電話主要是在講星幣的事情?)應該是;(你7月2號當天你要交多少購買星幣的錢給被告?)應該是1,000左右,1、2,000;(你7月2號凌晨1、2點時,到被告住處附近的7-11便利商店,你說有跟一位40幾歲男子碰面,當天你有無交錢給那位男子?)有;(總共交給那位男子多少錢?)2,000元;(這2,000元的錢是星幣還是安非他命的錢?)安非他命的錢;(那名男子有無把安非他命交給你?)有;(安非他命的重量是否是0.5公克?)我不知道,大約是這樣沒錯,但是實際的重量我不知道;(你有無交星幣的錢給那位男子?)沒有,我是交給另外一個,是被告叫人下來拿星幣的錢;(你剛剛所提到100年7月2日凌晨1、2點在被告住處附近的7-11便利商店後面的那位男子,到底是跟你拿購買星幣的錢還是拿購買毒品的錢?)一共2個人都是在那附近,一個是拿星幣的錢給他,一個是拿安非他命;(都是在那個時候碰面的?)對;(有無碰面的先後順序,還是一起碰面?)是被告先叫人下來拿星幣的錢,我拿錢給這個人,請這個人幫我拿給大姐,那個拿星幣錢的那個人告訴我等一下,有人會來,叫我等一下;(你有無問拿星幣錢的那個人,他所謂等一下會有人來,是什麼人?)他沒有講,但我知道是誰會來;(你知道是誰會來?)就是賣安非他命的人;(下來跟你拿星幣錢的那個人你是否認識?)不認識;(既然你不認識拿星幣錢的那個人,為何那個拿星幣錢的人跟你說你等一下會有人來,會讓你聯想到等一下會來的人就是賣安非他命的人?)就是請大姐幫我聯絡了,本來去就是要處理這個事情的,我直覺就知道是要買安非他命的事情;(你所謂本來去就是要處理這個事情,是否是指買安非他命的事情?)對;(7月1號晚上你跟被告講,要求他幫你買安非他命的事情,被告有無跟你說他已經問到了?)沒有;(被告後來有無告訴你,你可以來拿安非他命了?)應該有吧,不然我也不會過去;(被告是用什麼方式跟你講的?)打電話跟我講的;(提示偵字卷第95、96頁通話譯文,到底是哪一通,被告有跟你說你可以來拿安非他命?)沒有;(既然沒有,被告是用什麼方式告訴你的?)應該是我打給他的;(提示偵字卷第95頁100年7月1日22時18分9秒通話譯文,你所謂應該是你打給被告的,是否是這通?)應該是;(你為何要在22時18分打電話給被告說我可以過去找你嗎?)之前我有請被告幫我問安非他命,我就打電話問他,可以過去找他了嗎;(被告在電話中有無答應你可以過去找他?)應該是,因為他叫我快點過去;(所以這通電話通話之後,你要去找被告的目的是要拿安非他命?)對;(為何你剛剛又說你去找被告是要去拿星幣的錢給被告?)因為這是我一起要做的事情;(在你去找被告之前,被告知道你要拿星幣的錢給他?)知道;(被告怎麼會知道你何時要拿星幣的錢給他?)可能我有跟他講;(你何時跟他講的?)就是前一天我跟他碰面的時候;(你指的前一天是你剛剛所說,你請他幫你問安非他命的同一次見面?)對;(你認識這位拿毒品給你的那位男子?)不認識;(你有無跟拿安非他命給你的那名男子交談?)有,我就拿2,000出來,他說2,000喔,我不確定有沒有講,他就把錢接過來,就拿安非他命出來給我,然後我就走了;(一個你不認識的人靠近你,你怎麼會確定這個人就是要拿毒品給你的人,而且你還自己先拿出2,000元來?)沒有為什麼,因為我看他樣子就應該是,因為買毒品久了,就應該會知道,如果真的搞錯人了,對方也會很納悶,會問我你要幹嘛;(提示偵字卷第158至160頁,是否是你在偵訊中所講的全部內容?)是;(你在筆錄中所稱的大姐是否是今日在庭的被告鄭昭容?)是;(你今天一直提到100年7月2日凌晨交安非他命給你的人並不是被告,為何你在檢察官訊問時都沒有提到這段過程?)他沒有問我到底是跟誰拿,我就是請大姐幫我問,我不管是大姐賣我安非他命還是誰賣我安非他命;(你當初在檢察官訊問當時,你的主觀認知是誰賣安非他命給你的?)我不知道要怎麼想,反正我就是請大姐幫我問,有人來我錢就拿給他,我的心情就是這樣子;(你既然口口聲聲說是你請被告幫你問安非他命,被告到底有無幫你問安非他命?)我其實我也不知道,說實在我也不知道;(你請被告幫你問安非他命,被告有無跟你說,他幫你這個忙,他要賺一些差價?)沒有,而且這種事情也不會講等語(見原審100年11月11日審判筆錄,原審卷第74頁背面至第89頁)。
⒉依證人張瀚元(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
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間於100年7月2日1時5分59秒之通話內容為:「B(按:指張瀚元,下同):我在7超商?A(按:指被告,下同):我叫一個人下去拿~我不用帶什麼去給你嗎~不用」,於100年7月2日1時18分22秒之對話內容略為「A:接到了喔。B:有嗎~妳有拿到了嗎?A:就打電話跟你講一下。B:OK」等語,此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見偵卷第65頁)。於上開通話中固然無法窺知兩人間通話目的之詳情,然證人張瀚元於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稱:(這兩通電話談話內容)應該是我拜託大姐幫我拿安非他命,我跟她拿2,000元,重約0.5公克,我們約在三民路的7-11便利商店附近,大姐家就住附近等語(見偵卷第159頁),證人張瀚元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於100年7月2日1時18分22秒通話後,確實在新北市○○區○○路7-11便利商店附近,以2,000元之價格購得安非他命0.5公克等情,證人張瀚元雖於原審審理時另證述100年7月2日凌晨伊與被告間之通話係為了交付遊戲星幣交易之金錢給被告,伊將星幣的錢交給某男子,嗣又與另名某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完成毒品交易等語,惟此情於檢察官訊問時,證人張瀚元不僅未曾一語提及,且毒品交易乃刑事重罪,不僅交易雙方於聯繫過程中極盡隱諱之能事,以為日後東窗事發後脫免罪責之遁詞,且販毒者若非事先確認購毒者之身分及對方來意,斷無可能在大庭廣眾下對於素不相識且未表明來意或進行身分探詢確認而僅將現金掏出之來人,即加以應允後出售毒品,綜合前開通聯譯文所示內容,被告確實應係指派與其有販賣第二級毒品犯意聯絡之某姓名年籍不詳成年男子下樓將安非他命毒品交付張瀚元,張瀚元因於電話中聽聞被告指派某男子下樓,方放心大膽將現金2,000元交付該名男子而完成此次安非他命毒品交易,是證人張瀚元於原審審理時證稱:100年7月2日凌晨伊與被告間之通話係為了交付遊戲星幣交易之金錢給被告,伊將星幣的錢交給某男子,嗣又與另名某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完成毒品交易云云,應屬迴護被告之詞,不足採信。
㈢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呂家勝部分:
⒈證人呂家勝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何時認識被告的?)時間
上我忘記了,大概好像是在100年6月多的時候,我朋友介紹被告說,他叫嫂子;(你後來有取得被告的聯絡方式嗎?)有,是我從我朋友那邊問到電話號碼,打公用電話給被告,是過一段時間才打的;(這通電話當中,你是如何講,被告如何回答?)我是跟他講,我是「阿國」(就是我剛剛所說的朋友)的同學,我就跟他講說我有事情要找被告,看他有沒有空,被告說他在哪裡,叫我過去找他;(你後來有無過去找被告?)有,有過○○○區○○路麥當勞,跟被告見面以後,我是直接問被告,有沒有安非他命可以拿,他說沒有,我就離開了;(當時被告有無問你怎麼來找我,拿什麼安非他命?)沒有;(該次見面之後,你還有無跟被告聯繫過要拿安非他命?)事後是有跟被告聯絡過,被告就叫我等,我就等;(之後有曾經從被告那邊聯繫並取得安非他命?)有拿到過;(有幾次?)有兩次;(分別是在什麼時候?)100年6、7月;(第一次的時候有電話與被告聯絡?)好像是用行動電話;(你有無使用0000000000跟被告聯繫過?)有;(第一次取得毒品那次,你打電話問被告說可不可以去找他之後,你有無去找被告?)有,好像是景新路;(當天的情形為何?)我問被告有沒有安非他命,他說有,我問多少錢,他說不用,請我;(被告當場有無交安非他命給你?)有;(交多少安非他命給你?)0.5公克;(你到了現場才問被告有沒有安非他命,現場交給你,在電話中你沒有跟他提到安非他命的事情?)是;(你剛剛所說的第二次取得毒品的情形為何?)我打電話給被告,問他有沒有空,我電話中沒有提到安非他命,他說他人在哪邊我就過去找他,那時候他人在耕莘醫院那邊,我就過去找他,我跟他碰到面之後,我跟他閒聊並且問他現在有沒有安非他命,他說晚一點才會有,跟他聊一聊就走了,當天晚一點我又再打電話給被告,電話中也是沒有提到安非他命,我之前有跟他講過說,如果我有再打電話給他,我不會在電話中提安非他命,所以我就在電話中直接跟他講我要過去找他,看他人在哪裡,他就跟我說他人也是在耕莘醫院那邊,我就過去找他,並且跟被告碰到面,我跟他開口問說,嫂子你那邊有沒有安非他命可以拿,他說有,我就說我要0.5公克,錢晚一點給他,他就說好,他毒品有交給我,錢我是過兩天拿到耕莘醫院給他,錢是2,000元;(你剛才所說的第二次取得毒品的地點,你說是在耕莘醫院附近,可否特定地點在哪裡?)就是中正路與民族路;(那附近有沒有十元商店?)有;(你剛才說第二次取得毒品的過程,在一開始去找被告的時候問說嫂子有沒有毒品,他說現在沒有,晚一點會有,被告有無提到要如何取得毒品?)沒有;(提示100年6月29日17點29分45秒通訊監察譯文,這個通話內容是你跟他人的對話內容嗎?)對,這通有,我有打給他,就是在十元,十元旁邊就是麥當勞;(這是在你所說第二次取得毒品的時候,去耕莘醫院附近的第幾次之前?)就是拿到的前一次;(所以你就是只拿到0.5公克的安非他命?)是;(被告所交給你0.5公克的安非他命是從而何來,你是否也有看到?)沒有;(該次,你去耕莘醫院兩趟取得0.5公克安非他命那次以後,還有無從被告那邊取得安非他命?)有,就是他請我的,就是他後來還有請我一次,我總共拿到3次毒品;(提示偵字卷第38頁,你稱最近一次是在100年7月22日傍晚18時許。我打綽號「嫂仔」的手機0000000000與他聯絡在耕莘醫院交易安非他命數量0.5公克,價錢2,000元,你當時有無這樣說?)那次就是耕莘醫院那一次,我剛剛有講2,000元;(提示偵字卷第39頁,你稱我與綽號「嫂仔」之女子之通話,內容為我想要向他買二級安非他命,交易地點在耕莘醫院附近的十元商店,詳細地點為新北市○○區○○路民族路、中正路口,你當時有無這樣講?)有,我剛剛講的地點就是那邊;(這兩段筆錄的日期不一樣,一個是7月22號,警察提示給你的譯文是6月29號,隔了將近一個月,怎麼會是同一次?)那可能是我記錯了,就是那一次我拿給他2,000塊;(如果是同一次,你在警察提示你譯文時,你為何沒有跟警察說我剛剛講錯了?)我也不知道,他也沒講;(提示偵字卷第163頁,你稱100年7月22日下午6時整在新店區耕莘醫院附近,我向她買2,000元,0.5公克,我交付現金給她,她當場交付安非他命給我,你當時有無這樣說?)有,所述實在,但是我日期真的記錯了;(提示偵字卷第163頁,你稱我向他購買安非他命,約在耕莘醫院附近的十元商店,我買0.5公克,我給他2,000元,你當時有無這樣說?)有,所述實在;(根據筆錄前後的接續詢問,100年7月22日跟100年6月29日分別是兩次購買交付現金的狀況,怎麼會是同一次而是你弄錯日期?)他問我,日期我是忘記了,那天拿給我看譯文,我就想說是耕莘醫院那一次,就是耕莘醫院那邊我有跟被告拿過兩次,被告確實有拿兩次安非他命給我,一次給錢,一次沒有給他;(你說第一次是被告送你的?)對;(你剛剛說第三次被告還有請你一次?)對;(提示100年6月29日17點29分45秒通訊監察譯文,這通譯文是你剛所說三次拿到安非他命中的哪一次?)第二次,也就是我後來有拿2,000元給被告的那一次;(剛剛你的供述說這個第二次是分成兩次?)我第一次沒拿到,第二次去才拿到;(這通電話是你剛剛所講的第一次沒拿到那次還是第二次才拿到的那次?)是在我去耕莘醫院要跟被告拿毒品,結果沒拿到之後我離開,我當天再去耕莘醫院要跟被告拿毒品之前打了這通電話;(你方才稱你是用2,000元拿0.5公克的安非他命?)對;(2,000元跟0.5公克的安非他命是怎麼跟被告約定的?)我問他0.5公克多少,他跟我說2,000,就這樣子;(你們是在電話中講的還是見面講的?)見面講的;(剛剛提示給你看的通訊監察譯文,你們在打這通電話之前還是之後見面約定好了?)是在第一次見面,而我沒有拿到毒品的那一次見面就講好了;(你們的電話裡面會不會談到任何有關毒品的事情?)應該都不會,很少,幾乎都不會,細節都是見面後才談的;(提示100年6月29日17點29分45秒通訊監察譯文,對話過程中對方稱一人一半是什麼意思?)路程,就是距離一人一半;(你有無任何事情跟被告結怨或發生不愉快?)應該是說沒有,有時候要去跟他拿安非他命,因為我等很久,所以我們兩個人講話會比較大聲;(有無因此不高興,對被告懷恨在心?)有一些;(你有無因為對被告懷恨在心而想要報復他?)報復是不至於;(你說第一次跟被告拿毒品的地點是景新路?)對;(景新路算是耕莘醫院附近?)不是;(你說第三次被告拿毒品給你而沒有跟你收錢,被告拿毒品給你的地點是在哪裡?)耕莘醫院;(你從被告手中拿到毒品一共有3次?)是;(提示呂家勝100年7月27日警詢筆錄,你稱我向他購買約4至5次,你有無這樣講?)有;(所講是否實在?)實在,警察跟我說不管我有沒有拿到,我總共去幾次,我就回答4、5次;(你的意思是說你總共去4、5次,但實際拿到只有3次?)是;(在耕莘醫院的交易中,你有交錢而被告有給你安非他命毒品總共有幾次?)1次;(那一次的日期是幾號?)100年6月29日,警察問我有沒有拿錢給被告,我說有,通聯紀錄的監聽日期我原本不知道是幾號,我拿錢給被告那一次以為是7月22號,所以我就講7月22號,後來警察拿通聯紀錄給我看,我還是不知道是6月29日,因為當時我沒有看日期;(為何剛剛檢察官提示給你看的檢訊筆錄中,檢察官也是分兩個日期給你,你也分別交待這兩個日期的情形,為何你沒有跟檢察官講你問的是同一次,或問檢察官為什麼同樣問題還要再問一次?)我沒注意聽裡面的內容;(第三次你稱,被告免費提供給你安非他命,重量是多少?)0.5公克;(時間點為何?)7月22號那次,那次沒有拿錢,筆錄時,我聽錯,我把有拿錢、沒拿錢搞錯了;(所以你在筆錄中提到7月22號那次現金交易指的是實際上6月29號交易那次,而7月22號確實被告也有無償提供0.5公克的安非他命給你?)是;(你是不是在100年7月27日遭警方搜索並向警方供稱你最後一次施用毒品是在100年7月25日晚上10點左右,在○○○區○○街住處施用?)是;(該次於100年7月25日所施用的安非他命來源為何?)就是7月22日被告給我的等語(見原審101年1月13日審判筆錄,原審卷第135頁至第149頁)。
⒉依證人呂家勝(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
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間於100年6月29日17時29分45秒之通話內容為:「B(按:指呂家勝):你有空?A(按:指被告):你要過來嗎?B:好啊。A:一人一半,醫院這10元。B:哪裡?A:三民路這。B:我知道」等語,此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見偵卷第42頁),證人呂家勝已於前開原審審理時詳證此次通聯確為呂家勝與被告聯繫進行安非他命毒品交易之通話內容。另證人呂家勝雖證稱伊於檢察官訊問時所證稱7月22日向被告購買安非他命毒品,實際上係指6月29日該次交易,7月22日係被告免費提供毒品給伊等語。然查,證人呂家勝於檢察官訊問時證稱:(最近一次何時向鄭昭容購買?)100年7月22日下午6時整在新店區耕莘醫院附近,我向她買2,000元,0.5公克,我交付現金給她,她當場交付安非他命給我;(100年6月29日下午5時29分,你打電話給鄭昭容,你們聯繫何事?提示譯文)我向她購買安非他命,約在耕莘醫院附近的十元商店,我買0.5公克,我給她2,000元等語(見偵卷第163頁),經原審當庭勘驗該次檢察官訊問筆錄結果亦為:「檢:最近一次,最近一次是什麼時候?7月22號,是嗎?呂答:是。檢:晚上六點?呂答:是。檢:在哪裡?呂答:在耕莘醫院。檢:新店區耕莘醫院附近?呂答:是。檢:那你跟她買多少安非他命?呂答:跟她買兩千塊,0.5公克。檢:那你有交現金給她嗎?呂答:有。檢:她有交安非他命給你嗎?呂答:有。檢:100年喔,6月29號,17點29分喔。你問她:【妳有空嗎?】她說:【你要過來。】她說:【一人一半ㄋㄡ˙,醫院這裡,十元ㄋㄡ˙。】她說:【三民路這邊ㄋㄡ˙】你後來說你知道囉。這次一樣是買安非他命嘛?呂答:啊,是。檢:(檢察官將監聽譯文紙本交給法警)打勾的。(法警提示監聽譯文紙本予被告)呂答:(被告彎身低頭察看該監聽譯文)是。檢:那十元在哪裡啊?呂答:十元商店是在耕莘醫院,也是在耕莘醫院附近。檢:的十元商店是不是?呂答:是是是。檢:那你買的安非他命是,量是多少?呂答:ㄜ,0.5,大、大約0.5公克。檢:兩千嘛?呂答:是。檢:一樣是兩千?呂答:是。」,此經原審製有勘驗筆錄在卷可查(見原審101年2月10日審判筆錄,原審卷第203頁以下),可見檢察官不僅清楚區分日期訊問證人呂家勝關於被告涉嫌販賣毒品之情節,且亦提示交付通聯譯文內容給證人呂家勝閱覽確認(證人呂家勝亦低頭閱覽),而上開兩日期一為7月22日,一為6月29日,4數字中無一重複之處,時間相距亦相差近1個月,且呂家勝係於同年7月27日為警查獲,距7月22日僅有數日,其對於數日前向被告購買毒品之記憶應尚清晰,證人呂家勝應無混淆日期之虞,若上開兩日期之交易確屬同一件事,證人呂家勝在檢察官訊問7月22日該次交易後提示6月29日通聯譯文時,當即向檢察官表示更正7月22日日期為6月29日,並表示此通聯譯文即係其方才所指7月22日交易毒品之日期才是,應無反證稱「十元商店是在耕莘醫院,『也是』在耕莘醫院附近」之理。再證人呂家勝於原審審理時所證:(你是不是在100年7月27日遭警方搜索並向警方供稱你最後一次施用毒品是在100年7月25日晚上10點左右,在○○○區○○街住處施用?)是;(你該次於100年7月25日所施用的安非他命來源為何?)就是『7月22日』被告給我的等語,核與證人呂家勝於警詢時所陳:(你最近一次施用毒品是於何時?何地?)最近一次施用毒品是在100年7月25日晚間約22時,於我住處房間內施用;(你於100年7月25日晚間約22時左右所吸食之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於何時?何地?向何人購買?數量為何?價錢為何?)我於100年『7月25日』大約20時30分許在新北市新店區耕莘醫院附近(新北市○○區○○路一帶)向一位綽號「嫂仔」女子所購買。我和綽號「嫂仔」女子稱我最近沒有工作收入,看她方不方便請我,並未談到價錢。數量約0.3公克等語(見偵卷第37頁。呂家勝警詢筆錄雖經被告辯護人爭執其證據能力,惟該筆錄於此僅係作為彈劾證據之用,非認定被告犯罪事實有無之實質證據,故無證據能力之問題),亦有所不符,更遑論證人呂家勝所指被告免費提供毒品給伊施用一節,亦為被告所否認(見原審卷第149頁),稽諸證人呂家勝於原審審理時先是證稱被告共交付2次(含現金交易及免費提供)安非他命毒品給伊,其後又改證稱被告共交付3次(含現金交易及免費提供)安非他命毒品給伊之情,證人呂家勝於原審審理時前開所證7月22日與6月29日之交易係屬同一件事,應係時日久遠,證人呂家勝記憶容有差誤所致,自應以證人呂家勝於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詞較為可採。
㈣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張鴻裕部分:
⒈證人張鴻裕於原審審理時證述:(你有無跟被告買過毒品?
)有;(有幾次?)3、4次左右。(每一次買的量及價格為何?)每次1,500,0.5公克;(你都買什麼毒品?)安非他命;(你怎麼知道被告有在賣毒品?)那時候是我女友 李純君 出事之後,我從台中工作回到臺北,有一天晚上被告到我家裡找我,跟我說李純君出事的事情,事後我才曉得被告有在賣毒品;(那你怎麼知道被告有在賣毒品?)那時候是跟被告聊天,後來我有問他說他那邊有安非他命嗎?他說有,我才曉得;(你跟被告買安非他命都如何聯絡?)用手機聯絡;(電話上會講買什麼東西、多少錢、多少量嗎?)不會;(你跟被告電話中聯絡什麼?)都是說有事情要去找他;(你跟被告買安非他命都是一手交錢、一手交安非他命?)是;(你還記得你跟被告買安非他命的時間與地點?)地點都是在新店耕莘醫院附近,時間我真的不記得了;(提示偵字卷第171頁,你稱有,我向她買每次都是0.4、0.5公克左右,每次都是1,500元,我們一樣約○○○區○○路附近的樂華夜市,她那時在附近租房子,6月初才搬到新店區,我這次有給她1,500元現金,你有無這樣講?)有,這是第一次;(這一次你跟被告買0.4公克還是0.5公克?)我沒有算過,我也不確定;(提示偵字卷第145頁編號31、32、34通聯紀錄,這個通聯紀錄是否是你跟被告間的通聯紀錄?)是;(這三通電話通話是為了什麼事?)我女朋友聘請律師的委任書,我拿去我女朋友家給他媽媽簽名,簽完後,我就拿那個委任書給被告;(你剛剛說你5月14號有跟被告買1,500元的安非他命都是用電話聯絡,不就是用0000000000這個號碼?)是:(那為何不是這三通?)因為我不是每次去找被告都是要跟被告買毒品;(你每次跟被告買毒品都是用0000000000這個電話跟被告聯絡?)是;(你5月14號,被告交付給你的安非他命你有無施用?)有;(其效果與你之前買的安非他命是否一樣?)一樣;(你第二次跟被告買安非他命是何時?)時間我真的忘記了;(提示偵字卷第171頁,檢察官問你,5月15日15時23分至18時39分與鄭昭容電話聯絡,約在保順路附近購買0.4公克安非他命毒品,你稱是,我有交1,500元給他,你有無這樣講?)有;(是否是你用1,500元跟被告買0.4公克安非他命?)是;(你還記得這次交付毒品是在哪裡交付?)這次沒有買;(你剛剛不是說有買安非他命嗎?)這次沒有買;(為何沒有買?)那次只是去講我女朋友聘請律師的事情,我去永和跟被告買安非他命只有買過一次;(是哪一次?)就是我剛剛講的5月14號那次;(你5月15號跟被告講什麼?)問我女朋友那個事情;(檢察官問你有沒有以1,500元跟被告買0.4公克的安非他命,你說是?)那次開庭我頭很暈眩都亂掉;(如果你暈眩的話怎麼到現在還記得?)因為檢察官翻很多通聯紀錄問我幾月幾號,是否有跟被告購買毒品,所以我都會亂掉日期;(你在5月14號第一次跟被告買毒品的時候,就約在被告的住處家見面?)是;(被告有什麼專業知識可以告訴你你女朋友的事要怎麼解決?)就是他出錢聘請律師;(你女朋友是出什麼事,被告要負責?)毒品案被抓;(提示偵字卷第145頁編號171、176、179、185、188通聯紀錄,這5通電話是你跟被告聯絡的嗎?)是;(你為何跟被告約晚上要碰面?)就是談聘請律師的事情;(你不是5月14號就已經談過了?)談過,可是還沒有拿單子可以去我女朋友他家裡要簽署的資料,要準備哪些東西,才可以聘請律師;(提示偵字卷第171頁,檢察官問你,5月15日15時23分、18時39分,與鄭昭容電話聯絡,約在保順路附近購買0.4公克安非他命毒品時,檢察官就是提示這5通通聯紀錄給你看?)是;(所以你看了之後,告訴檢察官說是的沒有錯,檢察官講的沒有錯,而且你有交付1,500元給鄭昭容?)我當時真的有這樣講,那時候檢察官一直問日期、調來調去一直問我,日期已經被檢察官搞混掉,忘了是購買毒品還是聘請律師的事情;(你現在都記得這麼清楚,為何當時還會搞混?)因為那時候會怕、會緊張;(你第二次跟被告買毒品是否是隔一天再跟被告買一次?)隔天沒有再買;(隔多久之後才跟被告買毒品?)是被告搬到新店以後的事情;(提示偵字卷第171頁,你稱我兩次都是向她買1,500元,0.5公克安非他命,100年5月23日下午8時至下午10時間與鄭昭容約○○○區○○路、樂華夜市附近,我給她現金1,500元,100年6月的那次是約○○○區○○路她住處附近,我給她現金1,500元,你有無這樣講?)有;(你講這句話的意思是否是你在5月23號有跟鄭昭容買1,500元的安非他命?)是;(鄭昭容在哪裡交付安非他命給你?)新店耕莘醫院那裡;(毒品重量是否還記得?)1,500就是0.4、0.5公克;(也是用0000000000跟鄭昭容聯絡?)是;(提示偵字號卷第143頁編號49、52,是否是這兩通電話,你跟被告聯絡5月23號當天要交付安非他命?)是;(提示偵字卷第171頁,檢察官問你100年6月29日上午9時35分至10時0分在三民路鄭昭容住處樓下,以現金壹仟五百元向他購買0.4公克安非他命,1,500元,你回答是,我有交現金1,500元給他,他也有給我安非他命,你有無這樣講?)有;(這次也是你跟被告買1,500元、0.4公克的安非他命?)是;(你這次也是用0000000000的電話跟鄭昭容聯絡?)是;(6月29號這次,鄭昭容在哪裡交付安非他命給你?)在新店,都是耕莘醫院那附近;(提示偵字卷第144頁編號6、7通聯紀錄,這兩通電話是6月29號你跟被告聯絡要交付安非他命?)是;(第二通的通聯地點是在新店三民路附近,交付毒品的地點是否是在那附近?)是;(你剛剛說你跟鄭昭容買毒品買3、4次,是否是剛剛問的這四次?)是;(是不是就是剛剛問你的5月14、15、23日、6月29號這四次?)是;(被告有無跟你說他賣你安非他命賺你多少錢?)沒有;(既然譯文內容都沒有提到,被告怎麼知道你要買什麼,或他怎麼知道你有沒有要買東西?)是碰到面之後才當面跟他講;(見了面之後你會怎麼講你要買毒品?)碰面之後,我拿1,500給被告說還給你,還你1,500;(被告是一定要等你跟他見面之後,你跟被告說你要還他錢,他才知道你要買毒品?)是;(你每次都是買1,500?)是;(我沒有秤子可以秤重量,我怎麼會知道正確的數字;(這個0.4公克或0.5公克,既然你不是用秤的,你如何知道?)這是被告口頭上告訴我大概是這樣子的重量;(你用1,500元跟被告買大約0.5公克安非他命,你為何要說還他1,500,要用「還」這個字?)當時也沒有想說要向被告買這種心態,才會想說用還的這樣子,我不知道他在賣還是他自己在施用,所以看他能不能撥一些安非他命給我;(你有欠被告錢嗎?)沒有;(你給錢、他給毒品,這就是買,這還有什麼心態嗎?)當時沒有那樣子想,當時我想到什麼就說什麼;(據你剛剛的證述,你曾經在永和及新店跟被告買過安非他命?)是;(你在永和跟被告買過幾次安非他命?)永和一次;(其他次你跟被告買安非他命都是在新店交易的?)是的;(你跟被告在永和交易安非他命,是你第一次跟被告買安非他命?)對;(也就是除了第一次之外,第二次以後跟被告買安非他命都是在新店?)是;(你剛剛回答你100年5月14號有跟被告買安非他命,5月15號是跟被告談論聘請律師的事情,後來問你是否在5月14、15日、23日、6月29日購買4次毒品,你回答是,為何前後證述不一?)因為剛剛檢察官在問我的時候,我就質疑15號沒有,我沒有講出來說15號這個日期是沒有的,檢察官只是問我說是不是在這些期間跟被告購買次數這樣子;(5月15號你有無跟被告買安非他命?)沒有;(為何記得那麼清楚?)因為在永和就只有一次;(那為何5月15號這次交易不會是在新店?)因為那時候被告還沒有搬到新店;(被告何時搬到新店?)5月底的時候;(所以5月23號你跟被告購買毒品是在何處?)新店;(你為何可以記得這麼清楚?)因為被告搬家的時候我有跟公司借貨車幫他載;(提示偵字卷第113頁,你稱是我和鄭昭容約好○○○區○○路○段附近紅綠燈下,向他購買安非他命的對話,你是否這樣講?)有,所述實在;(提示偵字卷第145頁編號31通聯譯文,這通譯文是否就是5月14日你跟被告購買安非他命所聯絡的譯文?)是;(提示偵字卷第113頁背面並告以要旨,你稱與上述為同一件毒品交易,你有無這樣講?)有,所述實在;(提示偵字卷第145頁編號34通聯譯文,這一通譯文是不是就是5月14日你與被告交易安非他命的譯文?)是;(為何剛剛檢察官問你,提示上開編號31、34譯文內容時,你回答這兩通電話並不是交易安非他命的譯文,而是你跟被告談論你幫你女朋友聘請律師的譯文?)檢察官有這樣問我,是用日期在問我,一直強調日期,我也一直強調日期;(再次跟你確定,編號31、34的通聯譯文就是5月14日你跟被告購買安非他命的譯文?)是;(5月14日這次的交易地點在哪裡?)永和的中山路那邊;(提示偵字卷第113頁背面,你稱是我和鄭昭容相約好○○○區○○路附近,向他購買安非他命毒品的對話,你有無這樣講?)我有這樣講;(提示100年度偵字第16095號卷第171頁,檢察官問你,100年5月15日15時23分至18時39分與鄭昭容電話聯絡,約○○○區○○路附近,購買0.4公克安非他命,1,500元,你回答是,我有交現金1,500元給他,你有無這樣講?)當時我有這樣講,所述實在;(所以你在100年5月15日確實有跟被告約○○○區○○路附近交易0.4公克安非他命、1,500元?)沒有;(為何你在警訊及檢察官訊問時均證稱有跟被告約○○○區○○路附近交易0.4公克安非他命、1,500元?)因為那時候,我剛剛有講過,日期一直跳來跳去,我被搞混掉了;(你的意思是你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所稱5月14日、5月15日與被告有交易安非他命,實際上只有交易一次,而且你講的是同一次?)是;(但你在警詢中稱,第一次5月14日的交易是在中山路,第二次的交易是在保順路,地點並不相同,你為何會說你講的是同一次?)警察第一次問我的時候,我說是在中山路附近,警察問我是在中山路的哪個地段要我仔細想,我才想說應該是保順路那個紅綠燈那邊,十字路口那邊,警察問我的時候我以為是同一次;(那為何檢察官問你的時候你也回答5月15號是在保順路?)因為他們問我的問題都是一樣;(提示偵字卷第145頁編號171通聯譯文,這通是不是你跟被告為了交易安非他命毒品而為之通聯紀錄?)不是;(是為了何事?)律師的事情;(為何剛剛提示你的警詢筆錄,警察也是提示同樣一通譯文問你對話所指何事,你回答是我和鄭昭容相約好○○○區○○路附近,向他購買安非他命毒品的對話?)因為當時發生事情被抓,很緊張會怕,而且被問的很亂,日期一直調來調去,一下子問這邊,一下子問那邊;(5月14日你跟被告交易毒品的時間大概幾點?)凌晨5、6點左右;(你剛剛說5月15號的通聯目的不是為了購買毒品,而是為了聘請律師的事情,你5月15日跟被告碰面是幾點的事情?)下午6、7點左右;(5月14、15號是兩個日期,凌晨5、6點是清晨的時間,下午6、7點是傍晚的時間,你為何在警詢及檢察官訊問的時候會把兩個時間點搞混,而誤認為警方及檢察官訊問的事情是同一件事情而且警方及檢察官均有提示譯文內容向你確認?)剛剛也有回答過了,就是那時候早就被問來問去,講白一點就是時間跳來跳去,又問我永和的地址,要我確認是在哪個路段,他問我的時候,我一開始就在想是哪個路段跟他講,他就一直叫我講說是哪個路段,因為中山路很長,問我是哪個地段,日期一直跳來跳去;(你剛剛說5月23號,你跟被告購買安非他命是在新店耕莘醫院附近,為何你在檢察官訊問時你稱是在永和中山路樂華夜市附近?)那時候通電話的時候是在永和通電話,也是剛好那天要幫被告搬東西到新店去,是在新店的時候,被告把安非他命交給我,1,500元是我在永和的時候先拿給被告;(被告5月23日交付安非他命毒品給你的時間是幾點?)晚上11、2點以後吧;(你在檢察官訊問時所稱,在晚上8點到10點左右是交現金1,500元給鄭昭容的時間?)是;(被告5月23日交付安非他命毒品給你的地點是在何處?)搬家搬好的那個地點;(是在被告新店家中被告把安非他命交給你的地點?)是;(為何你剛剛說交付毒品的地點是在耕莘醫院附近?)他家在耕莘醫院附近;(6月29號你跟被告購買安非他命的時間是幾點?)現在問我時間,我忘記了;(6月29號你跟被告購買安非他命的地點是在何處?)他家裡,我講耕莘醫院附近就是指他家;(提示偵字卷第171、172頁,檢察官問你100年6月29日9時35分至10時,在三民路鄭昭容住處樓下,以現金1,500元向他買0.4公克安非他命,1,500元,你回答是,我有交1,500元現金給他,他也有給我安非他命,你有無這樣講?)有,所述實在;(交易地點是在被告家裡還是被告家樓下?)有時候我會去他家裡面拿,有時候我會跟他說我不想上去拿,有一次是在樓下拿,現在無法確定這次交易是在家裡面還是樓下;(你跟被告有無仇恨或發生不愉快的地方?)沒有等語。
⒉又被告與證人張鴻裕(0000000000)確實分別於100年5月14
日5時39分(被告持用0000000000)、同年5月15日18時39分(被告持用0000000000)、同年5月23日20時59分(被告持用0000000000)、同年6月29日9時35分(被告持用0000000000)以電話聯絡相約見面等情,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憑(偵字卷第143頁至第145頁),被告亦自承其係在100年7月27日為警查獲前約1個月至新北市○○區○○街○○巷○○號2樓居住,該址亦接近新店耕莘醫院等語(見原審卷第255頁背面)。再者,證人張鴻裕於100年5月14日16時25分經警採尿送驗結果,確含有「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犯罪嫌疑人姓名及代碼對照表、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附卷可考(見原審卷第183頁至第184頁)。至證人張鴻裕雖證稱伊並無於100年5月15日向被告購買安非他命,伊所講5月14日、5月15日與被告有交易安非他命,實際上只有交易一次,且是同一次等語。然查,證人張鴻裕於檢察官訊問時證稱:(100年5月14日上午5時29分至5時39分,你與鄭昭容通話,約○○○區○○路○段附近,以現金1,500元跟她買0.4公克安非他命?提示譯文)有,我向她買每次都是0.4、0.5公克左右,每次都是1,500元,我們約○○○區○○路附近的樂華夜市,她那時在附近租房子,6月初才搬到新店區,我這次有給她現金1,500元;(100年5月15日15時23分至18時39分與鄭昭容電話聯絡,約○○○區○○路附近,購買0.4公克安非他命,1,500元?提示譯文)是,我有交現金1,500元給她等語(見偵字卷第171頁),可見檢察官不僅清楚區分日期訊問證人張鴻裕關於被告涉嫌販賣毒品之情節,且亦提示交付通聯譯文內容給證人張鴻裕閱覽確認,5月14日與5月15日相隔僅1日,若上開兩日期之交易確屬同一件事,證人張鴻裕在檢察官訊問5月14日該次交易後提示5月15日通聯譯文時,當即向檢察官表示兩日期通聯係屬於同一件事才是,此觀諸證人張鴻裕於警詢時,在警方100年5月14日5時29分2秒通聯內容後,證人張鴻裕答稱係與被告約好在中山路購買安非他命毒品之對話,警方接著提示100年5月14日5時39分3秒通聯內容時,證人張鴻裕即答稱「與上述為同一件毒品交易」,警方又接續提示100年5月15日15時23分1秒通聯譯文內容時,證人張鴻裕則證稱係和被告約好○○○區○○路附近購買安非他命毒品等情(見偵卷第113頁。張鴻裕警詢筆錄雖經被告辯護人爭執其證據能力,惟該筆錄於此僅係作為彈劾證據之用,非認定被告犯罪事實有無之實質證據,故無證據能力之問題),可見證人張鴻裕能夠明顯區別不同日期而為相應之答覆,是證人張鴻裕證稱:因為檢察官翻很多通聯紀錄問我幾月幾號,是否有跟被告購買毒品,所以我都會亂掉日期云云,應屬迴護被告之詞,尚難採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㈤被告與證人劉振昌、張瀚元、呂家勝、張鴻裕素無嫌隙,被
告甚且出資協助因案纏身之張鴻裕女友聘請律師等情,不僅業據證人劉振昌、張瀚元、呂家勝、張鴻裕證述如前,亦經被告於原審審理時供承屬實(見原審卷第258頁以下),若非被告確有販毒給上開4人,劉振昌等4人當無甘冒偽證遭訴之風險而構陷誣攀被告之理,且依證人劉振昌等4人所證情節,無論就交易地點、交易金額、毒品重量等節,均具有高度之類同性,顯為被告販毒之一貫手法,證人劉振昌等4人證詞互為補強,證人劉振昌等4人指證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情,應屬非虛。另被告辯護人雖辯護稱:監聽譯文之內容並無買賣價金及買賣標的物之約定,至多僅有被告與劉振昌等相約見面之情節,無從作為補強證據云云。然按販毒乃國家懸為禁令並嚴加查緝施以重懲之刑事重罪,不僅毒品交易多以秘密方式行之,即令在交易前以電話聯絡之階段,交易雙方均以隱諱不明之代號為之,甚至在雙方已建立默契之情況下,僅以電告對方自己將往訪之情,對方即知來電之意,是實務上鮮見直接了當表明購毒意圖之通聯內容,以被告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前即已認識劉振昌等4人及與劉振昌、呂家勝、張鴻裕間有多次毒品交易之情觀之,被告與劉振昌等4人間以上開隱諱方式聯繫以交易毒品,尚非有何違反常情之處,是辯護人以此實務上常見之通聯模式以資反證被告並無販毒行為,亦無足採。
㈥再按非法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係政府嚴予查緝之違法行為,且
甲基安非他命無公定之價格,並可任意分裝或增減其份量,而每次買賣之價量,亦隨時依雙方關係之深淺、當時之資力、需求程度及對行情之認知等因素而異其標準,非可一概而論,因之販賣之獲利,除經坦承犯行或價量均臻明確外,委難察得實情,惟販賣之人從價差或量差中牟利之方式雖異,其販賣行為在意圖營利則同一,尤以被告經濟狀況不佳,甲基安非他命價格不菲,被告應無免費提供或未從中獲取利益而販賣毒品給他人之理,是被告具有營利之意圖,灼然至明。
㈦此外,復有被告所有供犯販賣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1支扣案可資佐證。
㈧綜上所述,被告所辯,應屬卸責飾詞,委無可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前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就販賣第二級毒品給張瀚元部分,被告與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就該次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述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法定刑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重,僅就有期徒刑及罰金部分加重其刑)。又被告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其次數雖有10次之多,但每次交易毒品數量微少(約重0.4、0.5公克),所得金額不多(1500元或2000元),其販賣情節遠較長期販賣毒品之「大盤」、「中盤」毒販輕微,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最輕法定本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觀其犯罪情節,本屬法重情輕,衡諸一般之客觀情形,若處以最低刑度有期徒刑七年,仍嫌過重,顯有情堪憫恕之處,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又被告所科之刑,有加重及減輕情形,應依刑法第71條第1項之規定先加後減。
三、原審認被告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事證明確,據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犯罪情狀,有可憫恕之處,原審未斟酌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容有未洽。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罪,雖無理由,但原判決既有可議,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毒品案件之犯罪紀錄,素行非佳,竟無視於國家防制毒品危害之禁令,販售毒品牟利,不僅助長毒品氾濫,戕害他人之身心發展,惟衡被告販賣毒品數量微小,犯罪所得不多,與犯罪後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
四、按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係採義務沒收主義,凡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且屬犯人所有者,均應宣告沒收。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給劉振昌、張瀚元、呂家勝、張鴻裕,其犯罪所得合計16,500元雖均未扣案,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至扣案之行動電話一支(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內含0000000000門號SIM卡一張),為被告所有等情,已據被告供明,且為供聯絡販賣本案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犯罪事實欄㈠、㈡、㈢之⒈、㈣之⒊、⒋犯行),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前段諭知沒收。至警方另扣得之甲基安非他命毒品40包、分裝袋451只,被告係在本案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後方購得上開40包毒品,核與本案犯行無涉,分裝袋451只亦難認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又警方所扣得之其餘4支行動電話、29,700元現金,均無證據證明與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有關;另被告供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罪事實欄㈣之⒈、⒉部分)所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並未扣案,亦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所有,均不符合沒收要件,則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7條第1項、第59條,刑法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彭南雄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
法官陳世宗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郭彥琪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
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備註│├──┼───────────┼────────────────┼───────┤│1│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扣案之行動電│事實欄一㈠之1.││││話壹支(序號0000000000│││││四三五二二號,內含門號○九八三五│││││三一二三四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2│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扣案之行動電│事實欄一㈠之2.││││話壹支(序號0000000000│││││四三五二二號,內含門號○九八三五│││││三一二三四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3│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扣案之行動電│事實欄一㈠之3.││││話壹支(序號0000000000│││││四三五二二號,內含門號○九八三五│││││三一二三四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4│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叁年玖月。扣案之行動電│事實欄一㈡││││話壹支(序號0000000000│││││四三五二二號,內含門號○九八三五│││││三一二三四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台幣│││││貳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5│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叁年玖月。扣案之行動電│事實欄一㈢之1.││││話壹支(序號0000000000│││││四三五二二號,內含門號○九八三五│││││三一二三四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台幣│││││貳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6│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叁年玖月。未扣案之販賣│事實欄一㈢之2.││││第二級毒品所得新台幣貳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7│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未扣案之販賣│事實欄一㈣之1.││││第二級毒品所得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8│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未扣案之販賣│事實欄一㈣之2.││││第二級毒品所得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9│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扣案之行動電│事實欄一㈣之3.││││話壹支(序號0000000000│││││四三五二二號,內含門號○九八三五│││││三一二三四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10│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扣案之行動電│事實欄一㈣之4.││││話壹支(序號0000000000│││││四三五二二號,內含門號○九八三五│││││三一二三四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