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3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5367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請求標的為何(利息或本金及利息)。
二、請求之具體原因事實(如信用卡卡號、欠款金額、約定利率等)。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書記官蔡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