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396號原告 張廼良 訴訟代理人 李振華 律師
林志嵩 律師被告 潘李秀娥 訴訟代理人 陳為祥 律師被告 蘇中川
蘇中河 上1人訴訟代理人 陳水珠 被告石蘇雪花
樓 蘇雪櫻 薛文淵 薛惠玉 蘇中清 上7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志豪 律師複代理人 徐明水 律師被告 薛榮田
薛文銘 薛文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3月2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書記官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