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2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2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2604號聲請人 高明財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林榮源 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1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1紙,內載發票人為聲請人高明財本人,並非相對人林榮源,故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7日發函命聲請人於7日內說明聲請之理由,並提出發票人為相對人之本票到院查驗,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上開通知函已於102年1月11日寄存於聲請人住所地之警察機關,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稽,詎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依首揭規定之意旨,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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