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14號原告 郭姿瑤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具狀提出系爭土地准予分割之證明文件,逾期未提出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原告起訴請求將其與其他共有人共有坐落屏東縣○○鎮○○段694之4地號分割;然該土地為法定空地,依建築法第11條第3項規定所訂定之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5條第
1項規定:申請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應檢附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准予分割之證明文件;原告於起訴時未檢附上開文件,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提出上述文件,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書記官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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