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8年度屏秩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        98年度屏秩易字第1號
移送機關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民國97年度
屏秩字第46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
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易以拘留伍日。
理由
一、按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
拘留,以新臺幣(下同)30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
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日。易以拘留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21條第1項、第3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經裁處罰鍰5,000元確定,並通知應於執行通知單送達之日
民國97年5月7日起10日內繳納,惟被處罰人逾期迄未繳納
,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易以拘留
等語,並提出執行通知單及送達證書等件為證。
三、前開聲請經本院審核屬實,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之罰鍰
經以900元折算1日,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應易以拘留5
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王炳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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