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0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君英
嚴國銘上列被告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92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君英、嚴國銘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2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書琴
法官孫淑玉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建舜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