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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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14號原告 林進福
吳桂花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侯 葉枝子 等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茲因原告請求返還土地面積及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數額,均需等待地政機關測量後始能確定(見調解卷第15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暫先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書記官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