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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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勞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41號原告 郭橙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 梁達願 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764,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764,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523元,又原告之請求係關於給付工資,依上開規定應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則本件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6,174元【計算式:18,523元1/3≒6,17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勞動法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書記官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