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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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45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茵順選任辯護人陳玫儒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茵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以書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張茵順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113年4月30日113年度金訴字第457號第一審判決,雖具狀提起上訴,惟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具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