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285號原告 周建興 訴訟代理人 王俊文 律師被告 王秀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74萬7,477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8,125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之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個別逕稱地號),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原告因分割系爭土地所受利益之價額計算。然系爭土地起訴時因無實際交易價格供本院判斷,爰參以系爭土地於民國110年4月16日原告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100元,443、444地號土地面積依序為707.54、3,721.63平方公尺,原告就系爭土地之權利範圍均為10000分之4029,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74萬7,47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8,1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書記官盧弈捷編號土地地號面積權利範圍訴訟標的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1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707.54平方公尺10000分之4029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100元×707.54平方公尺×4029/10000=59萬8,643元2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3721.63平方公尺10000分之4029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100元×3721.63平方公尺×4029/10000=314萬8,834元總計:374萬7,477元(計算式:59萬8,643元+314萬8,834元=374萬7,47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