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白富中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3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壹仟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
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官 林育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顏子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