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5年度營小字第1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張兆順 之承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被   告 乙○○
            號之1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營小字第16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5年3月22日上午09時29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何清池
  書 記 官 高世玉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玖仟伍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六二五計
算之利息,並於每月二十日結算一次後滾入原本依複利計算。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高世玉
法   官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書記官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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